员工盗取公司票务信息,员工盗取公司票务信息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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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华剧院的出纳员在剧院专设的销售室负责售票、收款工作,每日各场次所出售的戏?

***取的内部控制措施为:

1)入场券连续编号;

2)售票与收票分两人负责;

3)入场时守门员将票一撕两半,各执一半;

4)票箱加锁。

2、***设售票员与收票员串通窃取现金收入,他们将***取哪些行动?   收票员收票时不撕票而将全票交于售票员重新出售;收票员直接收银,而让交钱者进场。3)对串通舞弊行为,***取何种措施可以揭发?   观察售票员手中有无散票、旧票;突出抽查观众是否无票或持旧票入场。4)你有什么建议可使其现金内部 控制达到更佳的效果?   严格控制未用人场券,记录每日每班第一张和最后一张的券号;抽点库存现金;入场券加盖剧的章和日期章;不定期观察是否利用售票机售票以及检视收票时有无持废票、旧票或无票入场的事情发生。

大衣哥朱之文身陷侵权门,是否会断送他的演唱生涯?

几乎可以肯定地说,大衣哥的演唱生涯不会太长了,原来就因蒋大为反对朱之文侵权演唱,引发了爭议,许多人对于知识产权並不在意,反而力挺朱之文,而蒋大为势单力薄,奈何不了朱之文。现在情况不同了,追究朱侵权演唱的是原来推动朱之文成名的推手大佬,所谓水可载舟亦可复舟,大衣哥的演唱生涯肯定玩完了。並不是说不准朱唱歌了,朱之文要唱什么歌你尽管唱,但你不能去有报酬的唱,你不能去用人家有版权的歌曲搞商演,捞票子。要不然,你就等着吃官司了!我们是法制社会,一切都应依法办事。

俗话说多行不义,必自毙,朱之文将来就是这个下场。因为朱之文所翻唱商演的歌曲都没有和原创者签约,就属于侵权行为。现在国家打击侵权,保护知识产权在我国已是重中之重。如果不知天高地厚,每天炒作自己及家人的朱之文没有和原创者签约,征得原创者同意,就私自翻唱别人歌曲进行商演,那就明摆着是严重的侵权,恐怕他将来是没有好果子吃,而且是吃不了兜着走。

靠翻唱巜滾滚长江东逝水》岀名,靠翻唱歌曲赚得盆满钵满,靠翻唱歌曲带动儿媳及其全家齐上阵吸金的大衣哥朱之文基本上歇菜了。

国家重权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目的是鼓励原始创新,推动科技及各行各业不断发展进步。朱之文靠一个好嗓子,有一点音乐天赋,到处翻唱别人歌曲,窃取别人劳动成果,这种剽窃行为已触犯法律,应该得到追究。说实在的,大衣哥朱之文出道以来在赚取的千万也好,亿万也好中没有自己的一首原创歌曲,建议除老郭以外的词曲者,原唱者也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朱之文侵权行为,要求其经济补偿。

试问,对侵权行为不追究,创作者权益得不到保障,还有谁绞尽脑汁搞原创。

不管老郭诉朱之文侵权能不能成功,但朱之文的演唱之路巳经寿终正寝。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朱之文没有本事搞原创,翻唱别人的歌曲要付出代价,人家的眼睛都盯着他呢。

我是这样认为的,不知你是怎么认为的。

会不会断送他的演唱生涯,估计不会那么严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歌曲本身是有商品属性的,创作者经过思考推敲,试唱,反复修改,创作出一首歌曲,是要付出一定的脑力劳动和时间代价的,一首歌他是有成本的,那么推进社会去演唱应该收钱的,这钱应该是创作者,推介媒体,歌唱者三家所得,如果歌唱家只是做善事,做义演,挣的钱捐赠了,没装自己口袋,那原创者可能不追究,普遍老百姓免费传唱,更不会追究。

你把别人的歌拿出商业演出,收入的钱归歌唱者自已了,而且赚的盆满钵满,那么原创者肯定会追究,当今侵权例子不少,现在所有的卡拉0K包间都要交版权费了,像刀郎状告降央卓玛侵权,要求赔偿侵权费10万元,不过是象征性的,只是提醒你不要再侵权了。

那么现在状告大衣哥侵权,无外乎有这么几点,一是看你现在挣了不少钱了,二是名气越来越大,三是看你本人不顺眼,唱着别人的歌,不知感恩太澎账,有意出手教训大衣哥一下,做人别太张扬,适可而止。以后收敛一点。总之人家告你无可厚非,正所谓民不告,官不究,告了你,你就得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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